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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夫妻一方基于维系婚外关系的目的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第三者”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该第三者是否应当返还财产?

近日,东莞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恋情关系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女士与李先生于1989年登记结婚,后李先生于2020年1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分割财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黄女士与李先生自愿离婚。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黄女士发现李先生长期婚内出轨谭女士且生育两子,并多次转账、购买物品或代谭女士支付日常生活费用。黄女士遂将谭女士和李先生诉至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请求认定为无效,谭女士应返还黄女士相应价值的款项。经法院查明,李先生自2009年至2019年期间,共转账给谭女士174万元,并为其购买汽车、家电用品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共花费34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第三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先生在与黄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谭女士转账及代支付款项,应视为李先生对谭女士的赠与,上述赠与款项应认定为李先生与黄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向谭女士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未经黄女士同意,损害了黄女士的权益,应认定为无效。黄女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请求谭女士返还赠与款项。故判决谭女士向黄女士返回208万元。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待黄女士收到谭女士返还的款项后,若李先生要求分割,可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因素确定份额另行处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中院法官 邓潮辉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重要保障,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既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配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之间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南方+记者 施美

通讯员 江楠 潘因因

【作者】 施美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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